【上海金融报】钱军教授:企业上市业绩大“变脸”
发布时间:2014-07-14 浏览次数:5725次

日前,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金融学教授、EMBA项目主任钱军在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共同主办的“中国股市如何走出熊市论坛”上指出,很多公司上市后,业绩呈现断崖式下跌,非上市公司的业绩则基本上没有变化。《上海金融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企业上市业绩大“变脸”

从全球股市来看,企业上市后业绩“变脸”不仅存在于中国股市,其他国家同样也有。但有研究发现,这种现象在国内A股市场尤为明显,不少A股上市公司业绩甚至呈现断崖式下跌,这背后的原因不得不让人深思。为解决困扰A股市场的这一大顽疾,近年来,监管层从上市、退市、公司治理等多个环节入手,掀起了一场场资本市场的治理风暴。

上市后业绩即“变脸”

随着2014年中报披露季的来临,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7月3日,在今年上市的57只次新股中,已有33只公布业绩预告,其中净利润将增长的有20只,但也有11只新股将出现不同程度的业绩下滑,甚至亏损。比如,绿盟科技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亏损5000万—5500万元,同比降幅达650.85%。对此,绿盟科技解释称,业绩下滑主要是受季节性影响,但尚不能确定全年的业绩情况。又如,牧原股份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下降285.24%。再如,近日刚上市的今世缘在中期业绩预告中称,业绩同比下降6%—10%。

此前,在2014年一季报披露之际,同花顺数据统计就显示,在今年上市的48只次新股中,已有18只出现业绩预降或亏损,“变脸”比例接近四成。例如,金一文化公司在3月31日发布业绩修正公告,一季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200万元至1900万元。而去年同期,公司盈利2435.83万元。

对此,证监会表示,从2014年一季报情况看,一季度亏损或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下滑幅度超过30%的公司共11家,其中8家公司与招股说明书预计业绩情况相符,占比72.73%;另外3家招股说明书中未具体披露预计情况,或预计情况与实际存在一定差异。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金融学教授钱军,在刘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共同主办的“中国股市如何走出熊市论坛”上指出,研究发现,从公司上市前5年和后5年的资产收益率(ROA)比较来看,不仅是中国,美国、印度、俄罗斯、南非等国家股市的上市公司也会出现公司上市以后业绩下降的现象,但中国很多上市公司业绩下跌的幅度非常惊人,比其他国家要大。美国公司上市前ROA大概是6.5%,两年后会下降到5.5%到5%,中国公司在上市以前非常好,ROA在10%以上,业绩最高点大概在上市前一年,这是因为通过证监会的审核后还要排队等待上市,但一旦上市后,很多上市公司业绩就像从悬崖上下跌,ROA从10%以上下跌到上市第二年的5.5%左右。

钱军介绍,与同时期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相比,国内上市公司在上市以前的业绩,与同行业非上市公司没有什么差别,但很多公司上市后,业绩呈现断崖式下跌,非上市公司的业绩则基本上没有变化。

上市后业绩就出现大幅下滑,除了客观因素如行业景气度、宏观经济影响等原因外,也可能是存在一些违规行为。6月份,随着2013年年报披露工作的基本结束,经过上交所的集中梳理和核实,在沪市上市公司中,已发现10余家公司业绩预告差异过大、5家业绩预告大“变脸”、2家达到业绩预告标准但未提前预告等违规情形。根据上交所在《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监管专题分析报告》中指出,要严肃处理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就此,上交所对存在业绩预告差异过大等违规事项的10余家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方面因素导致

为什么这么多公司上市以后业绩会下跌如此厉害?钱军认为,原因可能有三个方面:

首先,国内股市对公司上市人为设置一个高进入门槛,使很多增长型公司不能上市,上市的主要是比较成熟的公司。现在股市经过20多年发展,市场已较成熟,只要把控好信息披露,市场完全有能力分辨上市公司的好坏。此外,高上市门槛可能使上市公司进行业绩造假,财务数据不真实,也可能使公司为达到上市标准,在上市前耗尽所有人力物力,提升上市前两年的业绩,真正上市后业绩增长反而没有了后劲。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副总裁陈斌指出,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其财务数据可能是不真实的,上市后业绩会有一个连续的下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财务数据不能再造假。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国旺指出,一方面是证监会的监管资源有限,而上市公司数量众多;另一方面是对虚假信息披露的惩罚力度太小,造成造假成本太低。

其次,在退市方面,国内的退市制度不严格,公司极少退市。钱军介绍,国内股市的ST公司与美国、巴西、印度等其他国家的退市公司相比较,这些公司在被ST以前业绩下滑程度大于其他国家退市公司业绩下滑程度。有分析认为,正是因为没有严格的退市制度,造成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会随意下滑业绩,而不会被强制退市,凭借公司的壳价值照样可以维持下去。

第三,关联交易、内幕交易也可能是造成上市公司业绩跳水的重要原因。钱军指出,他通过研究发现,国内上市公司的投资量是“天量”,上市前一年固定投资除以前一年的账面价值,这个比例约为80%,上市后继续延续这种投资量,但上市后ROA却出现断崖式下跌,现金持有量下降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大股东圈钱、关联交易。

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刘海影表示,某些情况下,国内一家上市公司的市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人治理结构所提供的保护,即一家公司在一个地方市场上经营的时候,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构建的人格化的网络来帮助获得这家企业的成功,这个网络可能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员,也可能是某些承包商、订购商等。一家公司能否得到私人化网络支撑,能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是否成功。当这样一家比较成功的企业真正上市后,并不能支撑它继续成功,反而是要支付回报的时候,这种支付回报会有各种各样的方式,这和作为二级市场散户买入的利益之间是完全不对等的关系。

制度执行治本

怎样遏制上市公司业绩“变脸”?钱军表示,上市和退市的过程合理化,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是根本的做法。

在上市方面,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推进,上市的门槛正在逐步降低。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首发办法》),不仅扩大创业板的覆盖面,还将上市条件降至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对于《首发办法》修订财务指标、降低门槛的主要考虑,证监会发言人表示,修订后的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持续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更加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显著扩大市场覆盖面。

随着上市门槛的降低,如何合理化退市环节、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也成为支持上市环节改革,推进股市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对记者表示,退市环节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关键是要严格执法,符合具体条件的要全部退市。

对于退市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的《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其中包括: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其中包括: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近日,证监会发布《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改革,其中包括: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有关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规定,制定了具体实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企业自觉履行完全的信息披露过于理想,更可靠的方法是建立制度保障。宋一欣指出,理论上说这有客观的原因,如行业不景气,但也有可能是公司上市之时虚增业绩,如果上市公司业绩出现断崖式下跌,应给予特别关注,通过制定政策,对凡这类公司另立一个板块,给予投资者提醒。有必要的话,监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以上建议可以借修改《证券法》的机会,考虑进行法律完善。

有分析指出,上市公司业绩“变脸”,表面上是信息披露问题,根源在于“是否依法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须顺应形势、丰富监管措施,大幅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

企业上市业绩大“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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