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经济观察报》刊发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陈欣的观点文章,他指出,在目前机制下A股独立董事的实质更接近于外部董事,独立性不足,难以缓解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者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从降低独董独立履职的经济成本入手进行制度创新,将独董的选聘和薪酬发放托管于第三方独立平台,有助于发挥独董制衡大股东及管理层的作用。
如何避免闺蜜独董?独董选聘及薪酬机制应平台化
自2001年证监会正式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随着A股上市公司数目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的队伍日益庞大。截至2019年1月末, A股市场共提供独立董事职位数目逾11000个,实际担任独立董事的人数超过7000名,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时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长期以来A股中小投资者对于独立董事所发挥的作用存在质疑,认为独董往往沦为“橡皮图章”,难以真正发挥监督大股东和管理层的作用。
近期,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前公布公司相关业绩收入,造成信披违规,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而刘姝威以董明珠“闺蜜”的身份当选格力电器的独立董事后,发文质疑广东证监部门“选择性执法”,引发社会媒体对其独立性的广泛质疑。这并非是偶发事件, 2018年初刘姝威以万科独立董事的身份发文《宝能的“颜色革命”》,指责万科当时的二股东宝能系违规动用银行保险资金,建议相关部门调查宝能行为,依法没收其所获上市公司股份及获利。同样,该行为被社会质疑其代表实际控制万科的管理层利益发声,不具备独董应有的独立性。不久后,万科提出议案,将独董领取的年薪从此前的30万提高到60万元。
这说明,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机制上仍存在问题,难以制约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选择“不独”的独董为其代言。
独董的定位是独立
独立董事制度源起于美国,目的是在比较分散的股权结构下引入针对管理层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而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大股东控制,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对自身有利、但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存在于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
根据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在证监会2018年10月发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要求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此次修订,还特别要求当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由此可见,监管层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制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维护中小股东所代表的公司整体利益,因此其独立性分外重要。
独董的职权广泛
为了使独立董事能充分发挥作用,监管层设立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赋予独立董事不少特别职权。比如,为了防止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规则要求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董,且独董应当在董事会的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监管层也试图在工作机制上加强独董们的话语权,希望能发挥其独立作用。比如,在证监会《关于作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2008〕48号)中,具体要求“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等。
这些职权和机制不可谓不丰富,但是为何独董仍难以发挥独立作用呢?
内部人主导独董选聘
上市公司目前的典型安排是聘用三位独立董事,一位具有会计背景,一位具有法律背景,一位具有相关行业背景。独立董事的来源主要是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学者,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独董选聘的实践是,大部分独立董事都是通过私人或工作的关系接触到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而成为独董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完成选举流程。其过程主要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主导。
上市公司对聘用独董的需求一般是:一是能在重大决策中提供专业意见,起到咨询作用,二是具有相关政商背景,起到协调作用。三是配合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起到背书作用。前两项与外部董事的功能一致,而第三项需求则与监管层对独董的定位并不匹配。
而现有监管中要求的独立性往往流于形式,才会出现“闺蜜”独董等独董难以独立履职的现象。
除了独董选聘机制可能造成独董“不独”以外,独董的薪酬发放方式也会影响其独立性。根据规定,独董最多可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其薪酬由上市公司发放。据公开数据,2017年独董职位的年薪平均数约为7万元,部分独董年薪高达百万。因此,部分独董可能会选择避免触怒大股东,以免影响其获取兼职收入。
独董的效用成本分析
站在独立董事个人的角度,理性选择是否独立制衡大股东和管理层取决于其对效用成本的分析。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为个人带来金钱、人脉和社会声誉的好处。
独立董事独立履职、对内部人进行制衡和监督的成本包括:需要花费大量额外工作时间,续聘独董概率降低造成的损失,人情与社会关系的损失,不配合内部人的声誉造成自身在独董市场价值的损失等。
独立董事不独立履职带来的潜在成本主要是,上市公司出现违规事件后,对独董个人声誉的影响以及可能遭受监管处罚带来的影响。
由此可见,独立董事独立履职、对内部人进行制衡和监督的成本较高。实践中,在发现公司存在较大问题,或大股东不配合独董履职的情况下,不少独董的选择是辞职。据公开数据显示,剔除换届因素后2018年独立董事以个人原因、身体健康等原因辞职的案例超过500起。
对于选择留下的独董,未认真履职的案例也时有出现。据媒体报道,证监会的《独立董事信息披露违法诉辩与判决分析报告》中分析了10例独立董事被处罚并提起诉讼的案例,认为包含了四种类型:分别是花瓶挂名型;放任不知情型;有主观履行职责意愿,也采取了部分措施,但多为表面工作,实际上也未起到发现作用型;四是任职时间短,任职时间与签字定期报告期间不完全重合甚至分离型。
总之,独立董事独立履职、制衡监督内部人的成本较高,自身效用成本分析会导致其制衡意愿不强。
创新独董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证监会的监管思路主要是,加大对独立董事未能勤勉尽责的处罚力度,对独董施以与普通董事同样甚至是更多的勤勉义务,不知情、未参与等均不能构成免责的理由,除非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应该说,该措施有效增加了独立董事不独立履职的成本。但从降低独立董事独立履职经济成本的角度,监管层进行的制度创新尚有不足。
笔者以为,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将独董的选聘和薪酬机制平台化,从根子上解决上市公司内部人与独董之间潜在的利益关系,促使独董投入更多时间深入了解上市公司,起到监管所希望的制衡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采用独立董事托管制度,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赋予第三方独立机构。可考虑由证监会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牵头成立独立董事的提名与管理平台。大股东和满足一定持股比例要求的中小股东均可向独董平台提出其对独董人数、专业背景等方面的需求,提名人选可由协商或随机机制产生。
二、建议将独立董事的薪酬按上市公司规模、盈利能力、独董资历等指标制定统一发放标准,与上市公司脱离直接关系。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向上市公司收取费用后进行支付。
三、建议逐步增强对独立董事工作时长的要求,对应增加独董的平均薪酬水平,推动独董的专业化,探索全职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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