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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 2026年EMBA复试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17 浏览次数:543次
各位报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EMBA的考生,EMBA项目复试具体安排如下:

一. 复试分数线
2026年上海交通大学(专业学位)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为国家线A类,即联考两门总分不低于146分,英语不低于35分,管综不低于70分。

二. 复试材料提交
初试联考分数达到2026年高金EMBA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均需完成相关材料递交。
材料上传至报名系统:https://apply.saif.sjtu.edu.cn/eed

请于2026年3月18日(周三)16:00前完成网上提交。

三.复试科目
1、复试面试
1)时间:2026年3月21日(周六)
2)地点: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大虹桥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90弄虹桥汇T6号楼9层)
复试面试具体安排请关注后续通知。

2、政治考试
1)考试时间:2026年3月21日(周六)18:00-20:00
2)  考试地点: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大虹桥中心(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90弄虹桥汇T6号楼9层)
3)考试形式:线下开卷考试。考生可以查阅自带纸质书籍资料,但不能互相借用、抄袭,不得使用任何电子设备。
4)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初试准考证进入考场。具体要求请关注后续通知。
5)考试大纲
1、2025年国内外重大时事问题。
2、《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2025年10月23日)
3、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
4、本书编写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版。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根据教育部《2026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参加复试的考生,需加试两门工商管理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1)考试时间:2026年3月22日(周日)9:00-12:00(科目一);14:00-17:00(科目二)
2)  考试地点: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徐汇校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211号9楼901、902教室)
3)考试形式:线下闭卷考试。
4)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一:《管理学》
参考书目:{美}斯蒂芬罗宾斯、玛丽库尔特著,《管理学》(第1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考试科目二:《经济学》
参考书目:{美}曼昆著/梁小民,梁砾译,《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分册》(第8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考核内容:第23章,第24章,第25章,第29章,第30章,第33章,第34章

四.学历学位验证
考生的学历信息与全国学籍学历信息数据库匹配后方可获得录取资格,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获得“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若为国外学历,则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请保留扫描件。 
具体认证步骤如下 
1、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入“学信档案”;
2、点击“注册学信网账号”进行实名注册;
3、注册后登录查询系统,点击“在线验证报告”申请,然后点击右侧“查看”《申请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4、申请后查看“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下载;
5、若出现无法进行电子验证的情况,可根据要求申请书面认证,认证后将获取“学历认证报告”;
申请书面学历认证办法:对于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如有需要,可申请书面认证报告。详情请参考:https://www.chsi.com.cn/xlrz/index.jsp

五. 考试所需用品
1、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初试准考证;
3、黑色签字笔;
4、根据考试大纲自行准备的纸质参考材料。

六. 考生进考场要求
考生必须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初试准考证。

七.复试成绩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满分为300分。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加总后得出综合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权重的50%。


复试录取规则

1、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在复试中进行,不合格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不合格不予录取。
3、根据复试结果及招生计划,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九.咨询联系方式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EMBA招生办公室
电话:021-62932778 ;4009215588
说明:请复试考生近期注意查看EMBA项目的报名邮箱,并同时关注学院官网官微相关通知。



附录: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初试《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书刊、报纸、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不得携带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

考生可以查阅书籍但不能互相抄袭,不得使用任何电子设备。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放在桌面。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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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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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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