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4月刊刊发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教授邱慈观的专栏文章《伦理为何不可回避》。
伦理为何不可回避
人生在世,有些事情,理性上明知很重要,但心理上就是不愿多谈,伦理道德堪列其一。或许因为,谈起伦理道德,不免让人感到沉重、束缚。不过,说到底,人生不可能没负担,也不可能无约束。这就像长假后的工作日,再不情愿,也得出门上班。既然如此,这次「大哉论」就说说伦理为何不可回避。
基本上,伦理道德是在人们的相互要求中发展出来。生活在群体互动之中,个人言行常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有益于他人时,会得到赞赏;有害于他人时,会遭受反弹。人间世充斥着「好坏」、「对错」、「应该与否」等价值判断,并常继以实质的赏罚。这些褒贬赏罚从而形成伦理规范,指导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当然,人并非总在他人的要求或期待下做事,行为的动力也会出于个人对自己的要求或期待。分别言之,相互要求形成了人际的「伦理」,而自我要求即属个人「道德」之事。这类活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由此可知,伦理道德不是圣贤君子的专利,更非只表现在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场合;伦理道德融入平日生活,实乃极其平常之事。
回想起来,中国历代的思想家,除了憧憬离群索居的道家外,很少否定伦理道德在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例如,先秦的孟子和荀子曾以不同方式诠释这种重要性。依孟子说法,人之所以为人的可贵处,即在于具备先天的道德心性,因此应该善加发挥。换言之,人如果要「尽其性」,就必须重视伦理道德。当然,有人会质疑:纵使承认人有先天的道德心性,但人性也有其他面向,为何只在这方面「尽性」呢?这时,荀子的观点就值得参酌。他不从先天心性着手,而从实际后果来思考。依荀子说法,如果缺乏「礼义法度」,人类社会必定落入「偏险悖乱」的后果。这说法很合乎经验事实,也很有说服力,毕竟我们都不愿意生活于「偏险悖乱」之中。
对孟子来说,伦理道德有助于形成一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社会。但对于荀子,伦理道德起码能够减少社会纷乱,维持社会秩序。很明显,孟子是高标准,荀子是低要求。不过,现实生活里,低要求也不易完全落实。例如,人们群聚而成社会,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肯定不受欢迎,因此,不危害他人利益是任何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重点是,如何节制自身行为,以免伤害他人利益,乃是件需要学习的事。小孩需要父母教导,才能理解乱丢垃圾不但会增加清洁人员的负担,也会让大家的生活环境质量下降。成年人初次旅居拥挤的欧洲城市,遭到投诉,才惊觉在自家洗澡都得注意是否水声过大而扰及邻居。人与人之间的影响愈繁密,相应的要求与规范也愈多。对于他人利益的意识与尊重是需要培养的,对于他人利益的适用范围以及避免损及他人利益的实践方法都需要学习;这些事不能期待由直觉得知。
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是在长期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人类具有发展伦理道德的潜能。但是,个人并非天生就知道如何在具体情境中遵循相应的规范,个人如何实践伦理道德是需要经由后天经验来学习。同样的,由于当代出现许多新科技和新议题,再加上专业化的趋势,今天的伦理实践更不能只靠直觉或常识。例如,今天的医学伦理不能只限于「仁心仁术」的医德教育,而是要涉及医病关系、医疗资源分配、病人自主权等议题。又如,今天讲商业伦理亦不再限于「童叟无欺」、「明码标价」的单纯规范,而涉及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等议题;甚至进一步发展到更专业的金融伦理、会计伦理。这些领域涉及的议题都非日常生活的伦理经验所能涵盖,因此,不少大学要求在专业教育里加入相关的伦理训练,像是医学院必修医学伦理,商学院必修商业伦理,会计系必修会计伦理。
然而,学习伦理规范之后,如何确保人们遵守并实践这些规范呢?简言之,确保人们遵循规范的机制,有属他律者,有属自律者。最常见的他律机制就是奖赏与惩罚,用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赏罚来确保规范的落实。反之,不待外在监督或赏罚而能自发符合或遵循规范,就是自律。
就个人而言,自律行为愈多于他律行为,则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性也愈高。同样的,一个社会中的自律表现愈多于他律表现,则其素质和水平也愈高。现实上,社会规范的维系往往得靠他律与自律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最理想的社会当然是人人自律,完全无需他律,但这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另一方面,若只有他律而无自律,则须投入高成本来维持社会秩序,更难进而论及风气和素质的提升。
如何有效并合宜地建立他律与自律的机制,乃是古今社会共同面对的大问题。孔子在《论语•为政》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里前半段是讲他律,为政者颁布法条政令,违反者即施以惩处;在这种机制下,人民想方设法只求避开惩罚,而缺乏自主自尊。后半段是讲自律,为政者引导人民开发仁德,并且设计合情合理的制度助成仁德的表现与发扬;如此,人民不仅自主自尊,而且会自我修正、不断提升。
比起个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个人还可能长隐山林,老死不与他人往来。但企业在本质上就不可能脱离社会,也因而更不可能离开伦理规范。企业对社会产生影响,也会受到社会的反馈。这些反馈形成他律的规范力量,同时,企业也可能基于某种价值观而对自身提出某些规范,这就是再加上自律的力量。
以食品业为例,政府针对化学添加物的项目和分量订定明确的规范。如果厂商为了私利而超标添加,已属违法行为,当然不符伦理要求。如果厂商只求合乎法律的要求,只要不超标就好,甚至添加一些法律未及规定的可疑原料。这种只求遵循他律的行为,在法律上没问题,但在伦理上则有争议。若是以不伤害顾客健康做为伦理原则,食品业更应该在法律要求之外,加上自律要求,力求减少添加分量,甚至寻求更健康的替代方案。
一个向上提升的社会不仅会让这类合乎伦理的自律厂商享有良好的声誉,让它们的员工享有高度的荣誉感,更要透过实际行动让它们持续生存发展。如此,具有自律精神的企业会愈来愈多,社会水平和生质量也会愈高,而所有社会成员也因此共享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