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邱慈观教授:影响力投资
发布时间:2015-11-17 浏览次数:9706次

《陆家嘴》11月刊刊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教授邱慈观的专栏文章《影响力投资》。她在文中详细介绍了这种新的投资策略:影响力投资。这种投资诉求独特,是一种新尝试,结合政府、企业及投资人力量,以解决社会问题,故为多方团体推动。其主要力量发挥于环境和社会两大领域。此外,邱慈观教授还对影响力投资的四大特质进行了归纳。一,投资人拟透过资金来产生环社效益。二,影响力投资人预期获得报酬,起码须能保本。三,影响力投资人所要求的报酬率视投资人进场时点及风险接受度而定。四,为确保原初“求善的意向”能够落实,投资人要求成果须以具体明确的指标加以呈现。

影响力投资

大哉论投资,今天与读者分享一种新策略——影响力投资(impact investing)。这名词十年前还没有,2007年首度使用,此后逐渐崭露头角,近两年更被欧美投资人视为趋势。

这种投资诉求独特,是一种新尝试,结合政府、企业及投资人力量,以解决社会问题,故为多方团体推动。2013年瑞士举办的“全球经济论坛”年会就以它为场次主题,同年英国也首度透过G8平台举办“社会影响力投资论坛”。

以影响力投资为名,其影响落在何处?看过前几篇大哉论的读者对此不难揣测,这类投资发挥的力量,主要落在环境与社会领域。它涵盖多种现代社会关心的议题,大致可归为“社会融入”及“可持续发展”两大范畴。前者顾名思义,系针对中低收入户提供某些必要产品与服务,以助其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其中包括金融渠道、医疗渠道、平价住宅、就业机会等。后者如再生能源、水资源、有机农业等,侧重其创造的环境效益。

在此为读者介绍两则案例。一是由荷兰Triodos Bank发行的一只微型金融共同基金,它将投资人的债权及股权资金,引入发展中国家的微型金融机构,以强化低收入户的金融渠道。二是美国的非营利社会投资基金Root Capital,它将资金引进非洲及拉美地区的贫穷农村,目标客群是被现有金融系统漏掉的“中间层”,如小农合作社。对微型金融机构而言,合作社的贷款额太大,对银行而言,这种贷款额太小且风险过高,以致双双否决。Root Capital则弥补空隙,除对合作社融资外,也提供财务训练、风险管理及营销等技术支持,以促其成长并与主流市场接轨。

除拟通过投资来解决一般环社问题外,影响力投资还涉入一些激进议题,诸如街头游民、小区犯罪等。当然,有读者会质疑,解决这类问题的责任在于政府,与投资人何干?难道要投资人出钱盖居留所,免费让游民居住?那么成本如何回收?此乃真真大哉问,关乎影响力投资的兴起,涉及如何以创意方式解决原属公共部门的环社问题,并激励投资人意愿。

在说明影响力投资的特质前,我们先提点背景,亦即,社会责任的配置系统。世界各国受其法律体制、社会规范、文化认知等机构要素的影响,而形塑出特定的责任配置系统。通常由政府、私营企业、第三部门等组成要角,分别承担社会整体责任的某一部分。各要角在整体系统中的比重,取决于当地历史因素及目前现实考虑,以致各有所异。

例如,欧洲有社会经济的传统,政府承担较多责任,也影响了当地社会及金融系统的结构。美国系统与此不同,政府把许多责任下放,要民间企业承担,也造成各种自律组织的兴起,相互砥砺,勉而行之。至于中国传统社会,政府担当的社会责任少,紧密的家族体系却担当得多,照顾着宗族里的鳏寡孤独废疾者,宋代宰相范仲淹首创的义田制,更流传千年。当代核心家庭兴起后,这种系统式微,改由政府承担责任,透过财政政策对弱者提供低保等转移金。

无论何种传统模式,当各国政府普遍财政窘困,却仍须处理新浮现的环社挑战时,寻求另类解决方式成了关注重点。政府民间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堪称其一,涉及地方政府、私营企业、社会服务组织及投资人等,而影响力投资也在此背景下产生。

社会服务组织有多种形式,近年以社会企(social enterprise,简称“社企”)为主。即冠以“社会”两字,这种企业有别传统企业,系透过商业方法来达成社会目标,目标客群常是特定弱势社群,诸如贫无立锥之地的市民、需要周转金的小农。在此,社企必须设计一套可行的商业方案,为目标客群解决问题。另外,社企兼具商业及社服性格,在组织理论文献里,被称为“混合式组织”,其核心活动、组织设计、员工组成、对外关系、企业文化等,都异于以利润极大化为目标的传统企业。

影响力投资人的资金,主要投资于社企,通过其产品与服务来创造社会影响力。另外,社企的运营也有其他正面效益,诸如强化经济稳定、促进当地就业、提高员工成就感等。换言之,投资人资金的影响力,除了直接的环社效益外,还有社企运营带来的间接效益。

谈了概念,给了范例后,我们对影响力投资的特质,可归纳出以下四点。第一点关乎投资动机:投资人拟透过资金来产生环社效益。这表示,影响力投资人的起点不是“报酬极大化”,而是创造正面社会影响的明确意向。换言之,影响力投资人不属社会中立型,反之,他在意投资的社会效益,故为社会动机型(socially motivated)投资人。正是这种积极性与肯定性,使影响力投资有别于消极选股法,譬如我们在大哉论曾介绍的剔除法。

不过,影响力投资人有改善社会的意向,不表示他愿免费提供资金,倘如此,那成了慈善,而非投资。这标出了它的第二个特质:影响力投资人预期获得报酬,起码须能保本。

至于报酬率的多寡及所投资产类型,视个别情况而定,也形成了这类投资的第三个特质。亦即,影响力投资人所要求的报酬率,介于(低于市场的)让步型报酬率与市场报酬率之间,资产类型则包括现金、固定收益、创投资金及私募股权等,视投资人进场时点及风险接受度而定。

第四个特质关乎投资人对影响力之客观具象化的要求,这要求源于以上第一个特质,为确保原初“求善的意向”能够落实,投资人要求成果须以具体明确的指标加以呈现。具象化蕴含可衡量性,包括透过评量指标来表示投资的环社绩效、对效益进展作持续监督,以及定期提报。环社影响力的评估标准虽不易建立,致力于此的几间专业组织,目前已提出某些可被普遍接受的标准,供社企及投资人使用。

当然,读者不免好奇,影响力投资的回报如何?面临哪些独特风险?谁是主要出资者?哪几国最盛行?事实上,这些问题广受业界关注,近几年已有研究结果,或发表于专书,或刊载于网站。本文囿于篇幅,未多着墨。今天大哉论为读者介绍的,仅关乎如何让资金发挥社会影响力。下次接续这议题,介绍全球首个“社会影响力债券”,2010年由英国发行,目标在于帮助出狱的更生人自力,降低小区再犯罪率,以节省政府预算。

【原文链接】影响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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