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张春教授: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就事论事
发布时间:2015-07-22 浏览次数:6659次

7月22日,新浪财经发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院长、金融学教授张春的专栏文章《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就事论事》。文章中指出,未来,互联网金融下一步的发展势必会产生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崭新的模式与产品,那么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就一定要梳理出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不能就事论事,要为整个中国金融制定出更好的监管方案和体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就事论事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发展之火热全世界都有目共睹,或许这对市场主体来说是个大机遇,但于政府来说,能否提出合理的监管机制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相关监管部门所要面对的全新问题。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都不及中国,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国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已经可以充分满足企业和居民的需求,如此留给互联网金融的机会和空间就非常少。为此,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并且没有多少可供借鉴和参考的经验和模板。那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究竟该如何监管?

事实上,政府如何进行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下一步发展有着巨大的引领作用,或将改变中国金融未来几十年的发展格局,甚至在某些领域可以提供超越发达国家的机会,因为海外金融市场已经相对比较发达,他们并没有太大动力制定新的监管政策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而在我看来,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遵循三大原则,即外部性原则、垄断性原则以及引领性原则。

首先,外部性原则是首要监管原则。在经济学中,为什么需要监管而非由市场引导让其自由发展?原因在于这个行业或者是这个企业的业务存在一些外部性的坏处或者好处,即除了行业自身,对其他行业也会产生影响。

举例而言,众所周知,金融行业存在系统性风险,一旦银行倒闭,对整个社会融资均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就是过高金融杠杆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就是外部性,需要政府监管。

目前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众多余额宝[微博]类型的产品,其本质是货币市场基金,且该类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做到T+0等灵活支付,实质上与商业银行活期账户区别并不大,但利率较活期存款要高,而这类产品就存在期限错配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如果要发行同商业银行相似的产品,必须要有与商业银行一样的监管要求,包括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等方面。

其次是垄断性原则,在金融行业中,如果任何一个企业有垄断倾向,就需要政府介入监管,其监管目的就是要使得垄断性企业不会因为垄断而漫天要价,不会因为垄断的行为伤害顾客的利益。而当下中国的金融行业,在某些领域的确存在一些隐性或者是显性的垄断性。从这个方面来讲,我认为应该鼓励降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目前互联网银行已经风生水起,例如微众银行等,如果能够做到远程开户,就可以大面积拓展客户群,这一举措或将成为准入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远程开户就是有利于打破某些渠道垄断,有利于整个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发展的。

第三是引导性原则,金融行业是必须要监管的,而如何监管其实是引导这个行业的不同企业朝前发展的重要方式。如果监管合理就能够引进更多有潜力的企业、产品和技术,所以监管政策要引导和支持具有长期性优势的企业发展。企业的竞争优势无外乎在于技术、人才、渠道和管理之上,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在这些方面的差距在很快地缩小。长期的竞争优势,我认为是指数据或信息方面。

具体地说,银行相比资本市场的其他贷款机构的核心竞争优势就在于信息或者数据的优势,银行可以获得客户支付账户的资金运作信息,使得它有很好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的优势。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现在也可以做支付了,而且它们还能得到传统银行所得不到的数据。互联网金融的数据在某些方面更有价值,更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性。

以蚂蚁金服为例,同属阿里巴巴[微博]旗下的淘宝上有几百万家卖家,卖家的销售数据很有可能比银行对卖家所掌握的账户支付数据更为重要和准确,那么蚂蚁金服就可以得到更为精准的客户信息,风险识别和控制或许就可以做得比银行更为完善。因此,我认为,未来的金融监管政策需要引导这些有潜在长期竞争优势的企业,朝他们长期竞争优势方向发展,使他们后来居上,推动他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再举一个例子,中国最近这一年P2P发展非常快,它作为一个平台,撮合一些贷款是有可能的,但在技术、渠道、人才方面我不认为它有长期的优势。中国目前发展了上千家P2P公司,大多数是没有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的优势,很多在今后几年可能会消失,监管当局应该要注意。

未来,互联网金融下一步的发展势必会产生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崭新的模式与产品,那么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就一定要梳理出一些基本的监管原则,不能就事论事,要为整个中国金融制定出更好的监管方案和体系,从而使蓬勃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追赶上发达经济体的契机和突破口。

【原文链接】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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