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一财网发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院长、金融学教授张春在2015陆家嘴互联网+投融资峰会上的观点报道,张春教授在题为“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与监管”演讲中指出,政府一定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明确提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理由原则,即外部性原则、垄断性原则、引导性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原则:外部性、垄断性、引导性
如果说在互联网金融中挑选热词,监管一定榜上有名。
涉及金融和互联网两大核心领域,历史经验表明在金融领域监管的重要性,同时作为高科技行业的互联网,中国反其道而行之,没有过多采取监管,而是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总是高举轻落,未来的有效监管,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还是有重要意义的。”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6月25日的2015陆家嘴互联网+投融资峰会上表示,当前,一方面监管机构担忧出台过于严格的政策,会引起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坏情绪。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有“监管有害论”的担忧。
郭田勇表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需要负面清单,规定互联网金融不能做什么。例如不能做资金池,要进行信息披露,要真正在客户和投资标的之间解决信息对称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监管也要有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只有这样才可以形成信息透明,给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具方向的交易环境。”郭田勇说。
“互联网一定要监管,同时监管政策的指定在未来将有一个引领作用,甚至可以改变中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未来格局,甚至在某些领域可以超过发达国家。”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院长、金融学教授张春表示,由于国外金融体系相对发达,因此缺乏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动力,发展速度并不如想象中的快,如果中国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比较到位,很有可能会让中国后来居上。
此外,张春还在论坛上明确提出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理由原则:外部性原则、垄断性原则、引导性原则。
张春进一步解释到,外部性原则是首要监管原则。在经济学中,一个东西为什么需要监管,而不是由市场引导让其自己发展,原因在于这个行业或者是这个企业的业务存在一些外部性的坏处或者好处,即除了本身行业,对外面其他内容也会产生影响。
众所周知,金融行业存在系统性风险,一旦银行倒闭,对整个社会融资均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就是过高金融杠杆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张春表示,这就是外部性,需要政府监管。
目前互联网金融中存在众多类余额宝产品,其本质是货币市场基金,且该类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做到T+0等灵活支付,而这跟商业银行活期账户区别并不大,但利率较活期存款高。张春认为这类产品就存在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如果做同商业银行想象的产品,必须要有和商业银行一样的监管,例如有对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等的监管。”张春说。
第二个监管理由则是垄断性原则。 在金融行业中,如果任何一个行业有垄断倾向,则需要政府介入监管。政府监管的目的是要使得垄断性行业不会因为垄断而漫天要价,不会因为垄断的行为伤害顾客的利益。
“中国的金融行业,在某些领域的确存在一些隐性或者是显性的垄断性。曾经由于金融有较多的国家控股,垄断的情况比较严重。”张春说。
但是,张春还表示,应该鼓励降低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互联网银行已经风生水起,例如微众银行,如果能够做到远程开户,就可以大面积拓展客户群。“这其实是准入方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一个事件,远程开户是有利于打破某些渠道垄断,有利于整个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发展的。”张春表示,政府不应过渡监管,监管要有利于打破垄断。
第三个原则就是引导性。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会引导这个行业以及行业中的不同的企业去超前发展。如果监管得好就有可能把一些先进的行业或者是产品技术引进金融行业里面。所以监管对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企业以及行业的发展具有引导作用。
而监管当局要判断,哪些产品、企业具有长期竞争优势,包括支持实体经济方面有长期优势,符合中国长期发展。“长期的竞争优势一般包括渠道、人才、管理以及数据的优势。”张春表示,信息数据是使企业具有更长期的竞争优势的最重要因素,互联网金融通过得到某一类客户群体数据,可以有更好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判断的能力、给客户服务的更好服务,这就是长期竞争优势。因此,从监管政策来说,看到哪一类企业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监管政策必须要适合这一类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