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一财网发布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副院长、金融学教授朱宁采访报道,在朱宁教授看来,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会更大挤压小银行的利润,因为其本来就缺乏政府担保,在和大银行竞争中已经处于不利状态,现在小银行所缴的保费也更高,将会加剧银行业的竞争。
先行者的故事:存保制度之美国镜鉴
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insurancescheme)由美国首先施行,此后在世界多国顺利推行。对于正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中国而言,“先行者”的经验无疑将是良好的参照。
“当年美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可谓是一种‘倒逼’。”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当时美国正逢1929年大萧条,美国有三分之一的银行因为储户的挤兑而纷纷倒闭,那时便出现了一个无解的难题——市场上每个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而去挤兑银行,而本来很健康的银行可能只是因为一个谣言便面临破产风险。“因此,当时以此为出发点,且为了维持市场信心,便由国家出面成立了一个第三方的存款保险公司,为银行储户的储蓄进行担保。”
在朱宁看来,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出于下述考虑。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会更多地用利率作为竞争的手段,高利率会对储户和储户行为造成很大刺激。然而,提供最高利率的机构必然进行的是风险最大的投资活动,而储户往往只关注利率,而非背后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公司会保证储户安全,但其也会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来征收不同水平的保费。
“其实这一制度是把没有定价、风控能力的散户的风险转移到了一个第三方机构,来控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在美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后,这在全球也变得十分普遍。”朱宁表示。他认为,在立法出台后,大银行的保费一定会稍低一些,但对于原来拥有政府背书的大银行而言,其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可能不大。不过有种担忧,即存款保险制度会更大挤压小银行的利润,因为其本来就缺乏政府担保,在和大银行竞争中已经处于不利状态,现在小银行所缴的保费也更高。
回顾历史,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市场繁荣,百业兴盛,政府放宽了制度,批准许多银行开业。可是好景不长,1929年股票市场崩溃,银行纷纷倒闭。在1929年以前,美国的银行倒闭案每年平均只有550家左右,而自1929年到1933年的5年间,倒闭的银行竟达9108家,涉及存款达70亿美元。为此,罗斯福总统于1933年3月下令银行界休假7天,以进行整顿,同时国会在听取一系列的听证会以后,通过了《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开始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了许多限制,并根据该法第12B条款,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后来陆续成立了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协会股份保险基金,分别承保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协会存户的存款。
1950年,上述12B条款由《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了联邦存款保险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理事会作为领导机构,理事三人,除了货币监理官为当然成员外,其余二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六年,三名理事必须分属两个政党,持有受保银行股票或在受保银行任职者不得担任理事职务。
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是,由该公司以联邦政府机构的身份,对顾客存在受保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所有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互助储蓄银行和州注册的非会员银行可自愿参加。据悉,如受保银行倒闭,顾客存在该银行的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赔偿的最高额原来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向着对参保银行更加严苛,对储户保障能力更强的方向大踏步迈去。“设置赔付的上限是意在鼓励储户对每个决策负责,对银行进行筛选。不过,中国50万美元的上限已经基本上涵盖了99%的储户,所以对系统性的风险是一个很大的控制。”朱宁解释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