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钱军教授:中国经济仍需法律以外替代机制
发布时间:2014-09-09 浏览次数:6291次
9月8日,《国际金融报》刊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金融学教授钱军的观点报道,在日前举办的“浦江金融大讲堂”上,钱军教授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展商业固然需要完善的法律体制,但基于中国特殊的商业文化,法律外的替代机制同样不可或缺。
 
中国经济仍需法律以外替代机制
 
在中国文化中,“关系”可能已是各国皆知的东方特色,已故中国社会学泰斗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用“熟人社会”一词来形容中国社会的复杂关系网。这是社会学上的概念,但其实,经济学者发现,“熟人社会”甚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东方社会的经济发展模式。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EMBA项目主任钱军日前在由《国际金融报》主办的“浦江金融大讲堂”主题演讲中表示,从东西方不同的经济发展路径来看,东西方之间在商业文化上呈现出很大不同,西方人重视法律上的商业合同,东方人讲求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商业文化的迥异,也正是东西方发展模式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钱军认为,中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展商业固然需要完善的法律体制,但基于中国特殊的商业文化,法律外的替代机制同样不可或缺。
 
东西商业文化迥异
 
钱军在美国学习、工作了20年,在获得美国波士顿学院终身教职后,因为不甘心过着“看到20年后样子”的一成不变的生活,2013年毅然回国担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
 
在美国波士顿学院教授金融学课程中,钱军发现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美国的绝大多数金融学教材对美国以外的国际金融市场一带而过,美国人或许认为,要学金融,学美国模式就好了嘛。”
 
“从西方历史发展看,近代以来欧洲的经济增长从英国开始,到德国,再到欧洲大陆,欧洲的经济模式在世界占据主导,而美国本质上也是欧洲的文化。”钱军教授认为,二战以后亚洲经济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西方文化以外的另一种参照。
 
从目前世界经济的格局看,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在世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指标上名列前茅。在钱军的研究中,他发现,按照购买力平价(PPP)指标衡量世界主要经济体、并且去除人口低于1000万的小型经济体后,虽然美国、欧洲国家仍居前列,但亚洲地区的中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等排名也很靠前。
 
在钱军看来,在商业文化方面,西方模式的核心无疑是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而东方人则崇尚人与人的信任与关系。
 
“二战以后发展最快的经济体都在亚洲,他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点,最根本的就是,中国人、东方人对书面合同的认可、尊重程度肯定比原来提高了,但对于书面合同到底尊重到何种程度,这要打个问号。”
 
区别看待两种模式
 
钱军认为,对比中国台湾地区、韩国与中国大陆的经济增长曲线,可以很容易发现,三者有着清晰的相似性:中国大陆1980年后30年的经济增长与韩国、中国台湾1960年后的30年有着惊人的相似。
 
而这样的相似性还不仅仅限于东方,美国在19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同样经历了高速增长。
 
在钱军的观察中,美国社会目前的经济发展可以用“稳定而可预测的增长”来形容,而中国则属于典型的“动态式的高速增长”。这是两种典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也是“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呈现”。
 
“美国的城市10年、甚至20年内可能都还是一个样,但差不多每隔10年左右,会有一次大的技术革命。”钱军补充道,“中国经济增长的波动性较大,但这是发达国家也经历过的历史阶段。”
 
“美国经济也曾有过高速发展、但秩序混乱的时期,比如银行、股市经常出问题。但1929年的大危机后,美国的法律制度稳固之后,经济发展模式才逐渐稳定下来。”
 
法律的不同作用
 
谈到东西方不同的商业文化下法律体系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时,钱军表示,其曾于2005年做过类似研究。他对中国大陆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的经济发展进行了细致研究后发现:在这20年中,中国银行体系的贷款主要流向了国有企业,而较少流向民营企业。但这20年,中国民营企业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原因何在?在钱军看来,正是中国的民间金融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民间金融发达与中国“关系型”社会恰恰是相符合的。相对地,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就要“打折扣”。
 
类似的情况在韩国、日本等地同样存在。钱军介绍,在韩国,虽然法律体系与美国有很多相似处,但韩国经济主要由大的商业集团主导,这些大集团与其他公司发生纠纷时,未必会采用法律来解决。而日本,尽管受美国影响更大,但在法律应用时,同样不能完全适应本地需求。
 
钱军也提及,股份制作为西方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也因为东西方商业文化的不同,而出现了不同的情况。“民国时期,中国曾大力推行公司法,但很快遇到障碍,最大的障碍就是中国式的家族企业,西方的商业模式与中国的传统模式是背道而驰的。”
 
尽管被认为与东方的传统不符,但在西方,股份制衍生的书面合同的法律文化是否先天就占据主导呢?答案是未必。
 
钱军举例说,股份制最早出现在英国,但最早的股份制公司恰恰出现在社区内,股东之间彼此熟识,而不需要靠法律。
 
“英国人最早靠的也是信任、关系,而非法律。但后来,随着某些公司从社区不断向外扩展,融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社会对标准化合同的需求大大增加了。”
 
“对中国来说,目前经济仍处于高速发展期,容易波动,我觉得法律以外的替代机制是很重要的,好处是可以更灵活,但前提是确保有竞争。”钱军认为,“当经济发展趋于稳定以后,法律体制和法律下的标准合同必然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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