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朱宁教授:证监会举报奖励不该设上限
发布时间:2014-07-08
浏览次数:6078次
7月8日,新浪财经发布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副院长、金融学教授朱宁的专栏文章《证监会举报奖励不该设上限》,对于近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宣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朱宁教授认为,缺乏了重奖的鼓励,缺乏了勇夫的义举,留下的很可能只能是超负荷的证监会,无奈的投资者,以及踯躅的股市。
证监会举报奖励不该设上限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宣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人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有奖举报制度,是一项在海外被普遍采用的支持执法,遏制犯罪的成熟措施,并且被国际法学界广泛认为是遏制包括证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济犯罪的一项有效途径。
早在200多年以前的1777年,美国就曾经出现过鼓励告发违法行为,保护揭发者的”揭发者法案”(原意是“吹哨人法案”,因为揭发者就像吹哨子的人那样吸引社会和执法者的关注)。
“揭发者法案”法案颁布之初,主要有两个目的,保护揭发者,并且给揭发者提供物质奖励。也就是通过减小揭发者的揭发成本,增加揭发者的预期收益的方式,增加犯罪者被发现和处罚的几率和犯罪的成本。
根据法律和经济学的研究框架,法律法规设立的原则应该是尽可能地增大犯罪行为的成本,同时降低犯罪行为的预期收益。随着证券违法案件的金额日益增加,犯罪行为的预期收益也相应逐渐增加。与此相对应的,应该是证券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必须相应增强,否则,可能会导致犯罪的预期收益上升,而预期成本不变,反而可能鼓励,而非遏制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证券行业相关违法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证券监管部门执法的难度也随之逐步增大,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却有所下降,因此增大了犯罪行为的动机。
另一方面,由于证券违法案件涉及金额越来越大,违法者的犯罪预期也日益增加。在此大环境下,不有效地增加犯罪者的预期成本和被查获的机会,将有可能导致违法行为进一步升级。
在此框架下,证监会近日推出的奖励办法,确实不失为是一项有效增加犯罪行为预期成本的正确之举。但是新规中关于一般举报还是重大举报所设定的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上限,却令人费解。
由于奖励设有上限,揭发者可能会因为奖励金额有限,不足以补偿揭发者在揭发过程中所冒的风险和所承担的成本,而选择不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同时让人担忧的,还有这一奖励上限可能引发的“逆向选择”问题:揭发者只会选择去揭发那些涉案金额不足够大,揭发成本和风险不太高的案件,而回避那些涉案金额大,揭发风险大成本高的案例。这会导致揭发行为进一步摊薄本已十分稀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稽查和执法的资源,导致大量的“大案”、“要案”反而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处理。
反观海外的一些奖励措施,奖励往往是和揭发者给受害者或是社会带来的收益成比例的。例如,根据美国在2006年关于揭发者的立法,美国国家税务局可以向揭发者提供多达罪犯罚没金额三分之一的金额的奖励。
这一原则在2007年美国政府调查瑞银集团帮助客户逃避美国所得税的案件中得到了清晰的的反映。污点证人BradleyBirkenfeld曾经是瑞银集团雇员,因为提供关于瑞银客户逃税违法行为的线索,而在2012年自己仍然服刑期间,获得了美国联邦政府给与的1.04亿美元的揭发奖励,创下了单笔个人揭发奖励的纪录。
由于BradleyBirkenfeld的揭发,瑞银集团被迫与美国政府合作,帮助美国政府调查高端净值人群的海外避税行为。在这一调查过程中,超过30,000名瑞银客户向美国税务当局承认拥有非法海外资产,并补交了超过50亿美元的拖欠税款和罚金。和这50亿美金的额外收入相比,那一亿美金的揭发奖励,显得何其“物有所值”。
中国老话讲“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一定程度上其实反映了市场规律和经济学原理。反之,缺乏了重奖的鼓励,缺乏了勇夫的义举,留下的很可能只能是超负荷的证监会,无奈地投资者,和踯躅的股市。
证监会举报奖励不该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