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国家周刊】朱宁教授解读P2P监管取向
发布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5742次
2014年第9期《财经国家周刊》刊发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SAIF)副院长、金融学教授朱宁的采访报道,对于P2P的监管取向,朱宁教授认为,P2P的本源是民间性质的小规模业务,不能“管死了”。
 
 
P2P监管取向
 
4月8日以来的这些天,P2P行业哀声一片,风险预警逐步升级。除龙头企业宜信深陷“坏账门”外,深圳两家P2P企业相继倒下:旺旺贷高管涉嫌卷款700万元跑路;钱海创投疑高管欠下亿元巨债被调查。4月19日,媒体又曝出浙江10家P2P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最大一起案件涉资1.7亿元。
 
马年短短4个月里,全国已有20多家P2P企业倒闭。坊间有言,P2P第二波“跑路潮”将近,监管补位遂成燃眉之急。
 
就在“宜信危机”的同一天,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明示:P2P已确定归银监会监管,相关事宜正在研究。终于,“烫手山芋”有了主儿。
 
过去大半年来,央行曾经高调调研监管P2P等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倾注了大量精力。
 
“这其中有复杂的博弈。”知情人士称,两家机构管辖权长期重叠已是事实,央行对互联网金融倾尽心力,到头来却“众筹归了证监会,P2P归了银监会,只留下"干巴巴"的第三方支付。”
 
阎庆民在表示P2P由银监会监管的同时,也强调了央行牵头协调的地位。
 
牵涉“博弈”之中的,还有目前暂为“代管”P2P的地方金融办。浙江、江苏和广东地区数位金融办主任均直言,“P2P涉及领域太多,银监会不可能管得顺畅,很多事必须由金融办来做”。
 
眼下,《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银监会非银部获悉,类银行业监管的风险备用金体制、类保险(放心保)业监管的产品购买“犹豫期”等严厉举措,已提上银监会的议事日程。
 
金融办:“街道办”
 
由于P2P长期处于监管盲区,全国许多地区不得不由地方金融办来代管。 “银监会管起来有点不顺。”江苏省一位市级金融办主任说,除龙头企业外,绝大部分P2P均是“穿了马甲的民间借贷”,依靠敛钱放贷的初级手段与小贷公司、资金互助社、担保公司等机构关联,远超银监会监管边界。不仅如此,参与主体也大多为信贷渠道“走不通”的风险型企业,银监会很难知根知底。“金融办显然比银监会更接地气”。
 
其他地区数位金融办负责人也认同上述观点。“P2P监管不可能脱离金融办,归了银监会确实挺牵强”,一位广东省市级金融办负责人认为,参与者相比民间借贷更加低、小、散的特性,让监管难度骤增。
 
广东银监局副巡视员陈志清称,广东P2P行业处于超常规发展,需集合银监会、金融办、经信委等多部门才能完成这一“苦差事”。
 
但事实上,多数地区的金融办对P2P监管基本上还无计可施,方法不外乎事后约谈和调查,对上访案件进行协调等。一些风险高发区的金融办,尽管规定当地P2P企业须按季度上报业务数据,但执行力却大打折扣。很多金融办还更像“街道办”,每周频繁接待上访和举报。温州金融办一位处长就透露,他的工作之一就是接待上访的投资人,“再就是各种沟通会议,加强宣传和教育”。
 
不过,今年3月1日起执行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要求相关从业的机构和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条款,改善了监管现状。“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这位处长称,迄今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已有三、四十家P2P企业登记在案,金融办管控力很快提升。
 
“我们都在学习温州。”前述江苏某地金融办主任称,他们正尝试建设本市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和区域征信系统,建成后将交由当地一家国有企业来操作运营,“这一切,都只能由金融办来做”。
 
铁腕银监会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银监会非银部获悉,在监管定位上,P2P企业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于中介平台,回归中介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担保、不能建资金池和进行非法集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P2P平台就是民间借贷的一个信息平台”。另外,类银行业监管的风险备用金制度、类保险业监管的“犹豫期”制度,已提上银监会桌面。
 
目前,仅人人贷等少数几家P2P企业主动将交易额3%提为风险备用金,但更多企业还无视风险,广东、浙江、江苏等地甚至大量存在家庭式作坊,人员专业素质低下。
 
而所谓“犹豫期”,原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取回全部保费。眼下银监会正考虑将类似条款纳入监管细节。
 
“这一旦实施,将是致命冲击。”人人贷CEO李欣贺称,P2P的优势就在于快速便捷的资金流转,10多天犹豫期很可能暴露出项目风险,改变投资者意向。如果后续还有更为严厉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则行业冲击巨大。“银监会应参考一些类银行业监管的细节,但不能照搬”。
 
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也表示,P2P的本源是民间性质的小规模业务,不能“管死了”。
 
“当然,争议较大的"宜信模式"应予以重视,以P2P名义做大额资金业务,会造成监管标准与实际风险不对等。”朱宁称,对信息披露不透明的企业,银监会应尽早定下监管框架,“活下来的,肯定是风控能力强、合规性更好的透明平台”。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建议,监管框架应首先建立在对P2P概念的正确定义上,多种模式并存的现状亟须准确分类。一些企业其实只需加强规范,强调对监管层信息透明并及时披露资金投向、关联交易等信息即可,“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P2P监管适合负面清单制。一位匿名专家警示,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金融体系非常薄弱,企业创新能力又往往快于监管层的反应速度,负面清单制将让新的风险点防不胜防。
 
“中国部分监管层离现实太远。”他表示,互联网金融正以时速100公里飞奔,但监管机构却始终仅20公里时速,只要稍微对创新加以鼓励,则“唐宁们”就将以1000公里的时速狂飙。
 
朱宁建议,监管层须尽快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间找准平衡点,及时遏制住风险从一种业态到另一种业态的快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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