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奖得主 Oliver Hart作客名家讲堂,阐述股东福利最大化≠公司利润最大化的核心要义
发布时间:2018-06-14 浏览次数:23384次

2018年5月11日,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高金/SAIF)主办的SAIF-CAFR名家讲堂邀请到了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Oliver Hart,他从企业应该具备的客观职能出发,全面阐述了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深刻理解。

高金执行院长、金融学教授张春,高金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严弘,以及德同资本董事长邵俊等也在现场与Hart教授展开了深度对话,共同探讨了新产融结合时代下的公司治理与发展。

在主题演讲中,Hart教授表示,企业目标与个人及政府的目标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分离,但只有在可以分割企业赚取利润和产生损害的活动时,或者在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完美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时,这种想法才是正确的。一般来说,股东福利和市场价值并不完全相同,企业应促使前者最大化,而不是后者。关于管理层产生重大社会后果的决策,企业应该征询股东的意见,同样的思路也适用于资产管理机构。Hart教授谈到:“虽然很多情况下公司代表股东的利益,也就是将股东福利最大化,但实际上并不等同于要将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最大化,或者是将公司的利润最大化。”Hart教授还列举了很多现实生活中的实例:例如虽然买电动车比燃油车贵,但还是有很多人会选择购买电动车,而非燃油车,因为他们关注环保;有人会买散养鸡场的鸡肉,而不是工厂化养殖场的鸡肉。

在此基础上,Hart教授进一步指出很多人不只关注经济利益、买最便宜的东西,也会关注其他因素,比如社会利益,以及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而这些消费者也可能是某些企业的股东,他们希望自己投资的公司也能够关注社会效应。因此他们投资的企业就存在“亲社会”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关注利润、市值。由此,Hart引出了一个全新的角度,“企业的赚钱行为和他亲社会的行为是相互关联、无法分离的。企业赚钱活动和制造社会效应是不可分割的。个人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社会效益,把外部效益实现内部化。”

所以Hart教授提出让广大小股东对那些涉及社会效应的公司行为进行表决。既然组织的社会行为愈发受到重视,那么广大股东就应该被赋予在相关议题上的表决权,最起码管理层要了解股东在这些问题上的看法。但公司不可能每做一个选择都让全体的股东进行表决,这样做太耗时耗力,同时成本也太高。从而Hart教授建议:“对于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决策,公司应该让股东进行表决,就像在政治中一样。比如在美国或英国,政客是由选民选出的,政客会代表选民做出决策。但在大的行动上,比如英国脱欧就进行了全民公投,这种形式是正确的。”

不过Hart教授提醒人们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问题,即使每家公司让股东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进行表决,但由于有很多家公司,普通的股民有可能要进行很多表决,而普通的个股投资者的时间也是有限的。所以可以让一些机构投资者根据特定的问题代表个股股民进行表决。

最后Hart教授总结道,抱着陈旧观念的公司管理者和机构投资者应该改变自己的想法,承担起受托责任。什么是受托责任?满足股东的利益诉求就是受托责任。虽然商业世界中唯一的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但如果你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去实现所有的社会责任,那么企业的赚钱行为和亲社会行为就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你的股东是亲社会的股东,他们希望企业的做法也是亲社会的;那么你要满足的股东利益就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弄明白他们关心的是什么,并满足他们的需求。所以企业管理层通过股东投票的方法来进行决策,而非简单地追求利润最大化。

 

当前,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新产融结合的时代,强有效的监管制度和措施对于企业和社会的经济运行有利有弊,公司管理者应该同时兼顾股东福利最大化和市场价值、利润最大化,最终助力企业的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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