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纠纷该如何应对?高金–海华金融法律实务沙龙举办 | SAIF动态
发布时间:2020-03-04 活动时间:2019-04-03 浏览次数:2977次

4月3日,“高金-海华”金融法律实务沙龙在高金浦东校区703教室举办。本次研讨会的主题为“资管纠纷司法裁判和行政监管”,会议由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和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许多奇主持了整场研讨。

开幕式上,首先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葛俊副院长致辞。葛院长在致辞中热烈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感谢海华永泰律所对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学术活动的大力支持,期待此次研讨会能够在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化的大背景下,对我国金融创新产品规制和发展具有实质上的促进和引领作用。

研讨会的第一个议题“资管创新的金融监管与司法认定”。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副主任围绕“是否要打破刚性兑付”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赵磊副主任指出,刚性兑付有利于提高商业积极性,但同时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若要打破刚性兑付,一定意义上是对《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上海政法学院陈颖健副教授从监管政策对资管机构信义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以及我国资管产品的契约型结构两个方面,解释了刚性兑付的历史背景,此次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是回归正确的监管框架,但是“有破要有立”,可通过司法审判明确资管机构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上海证监局法制工作处曾继峰处长从证券监管角度梳理了资管纠纷行政监管的背景以及不同阶段的监管政策。上海金融法院综合二庭竺常赟庭长谈到,金融资管案件的诉讼主体、资管合同的效力认定、资管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投资者适当性,是当前处理金融资管案件面临的四个难题,需要关注金融本质,适当适用法律,处理好具体案件。

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王鑫庭长提出司法裁判和监管政策的有机衔接问题,通过监管政策的灵活性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实现“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公正司法”三个效果的统一。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欧阳群在发言中提到,资管法律纠纷日渐增多,司法认定中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此次海华发布的《金融资管纠纷法律问题和司法裁判研究报告(2019)》是资管新规出台后,金融和法律界首个系统全面探讨资管纠纷法律问题相关的研究报告。


此外,各位嘉宾还就资管法律关系的定性、资管合同效力、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刻探讨,发表了不同观点。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凌艳教授提出,资管法律关系可以定性为一种信义法律关系。这种信义关系除了包涵信托关系以外,还扩展到公司董事、代理、合伙、理财、教学、医事等多种强信赖、高风险、易损性的不对称关系中,受信赖人应当承担更严格的义务。这种关系在实体法上体现为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等,在程序法中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受信赖人承担举证责任。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冯加庆主任则认为资管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信托关系,需要更加明确受托人的各项义务,例如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范围等。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则认为资管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私法与公法复合/交融的法律关系。对于在缺乏上位法规范的背景下,司法裁判以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代替监管政策为依据否定资管合同效力的这一做法,可以理解为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公序之一种),是保护直接的公共利益。这体现了当代法治中意思自治相对性的特征。她认为根据“弱势群体的利益可以视为间接公共利益”的观点,可以考虑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向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其合法权益。

本次研讨会的第二个议题是“金融纠纷中刑民交叉的认定和处理”。首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谢杰副教授就三个方面的刑民交叉进行报告:在债券产品的刑民交叉部分从近期爆发的私募债违约风险角度切入,讨论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在二级市场的刑民交叉部分讨论了当前证券投资基金的程序化交易、高风险交易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在风险事件资产处置的刑民交叉部分讨论了“e租宝”、“阜兴”等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先后关系问题。随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曹坚检察官分享了自己对金融资管纠纷中刑事介入的边界、程度和评判方法的看法,认为应当回归本源,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规则进行定罪量刑。

接着,上海市法学会银行实务法研究中心陈胜主任结合自己多年的仲裁实务经验,探讨司法实务中坚持的“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原则是否应适用于仲裁过程,仲裁与监管政策的衔接,以及审判和执行中的刑民交叉问题。随后,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珊珊分享了自己从业过程中经办过的理财纠纷、银行卡盗刷、钢贸诈骗等案件,讨论了仲裁角度和律师角度下刑民关系的差异。最后,海华永泰南京事务所的涂勇主任认为应该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很多刑事案件能够起到促进民事案件处理的作用。同时,他还提到法院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采取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可能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只有具体分析案件中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

在自由讨论环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张维宇提出因管辖权限制原因导致仲裁和司法裁判的穿透程度差异,并提出私募托管人的勤勉义务的界限问题。

最后,许多奇教授对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和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提供这样一个供学术界和实务界,从业者和监管者共同对话的平台表示忠心的感谢,并希望此次研讨会能够为后续一系列金融法律理论与实务交流活动开启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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